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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2010年11月10日因交通肇事被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0年1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新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16时20分许,黄某驾驶豫x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省道339线由东向西行至省道339线新县X乡X路段时,与对向聂XX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聂XX受伤,经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聂XX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聂XX符合交通肇事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黄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聂永祥负次要责任。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x元(已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陈某、耿X等人的证言,新县公安局公(新)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驶入繁华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会车时未靠右侧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应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聂晓静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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