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天之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大中天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大中天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退还上诉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