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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丙与被执行人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丙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442.36元。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执行回案款749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张某丙,张某丙收到案款7490元后表示同意本案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执行款部分执行终结,并以被执行人宋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海南省海口市为由,撤回对宋某的执行申请。张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张某丙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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