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宗杰:
你为“利民党”反革命集团一案,对本院(1968)军管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系受其父的历史问题的影响,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你和你父亲更是受到非人待遇,在刑讯逼供下,1968年上半年将你打成现行反革命,关押、坐牢达十年之久,由于受到严重摧残,你的眼睛几乎失明,劳动能力也几乎丧失为由,特向临澧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由于你对现实生活不满,意图推翻共产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加入“利民党”反革命组织,你的动机和目的是非常清楚的,与你父亲蒋蒸初(解放前任国民党临澧县党部书记长,1949年7月24日在临澧县城率部起义,解放初期先后任临澧县土改委员会副主任,卫生科长,县人民代表大会筹委会副主任、副县长,1976年病故)没有任何关联,以罗士坤为首组织成立的“利民党”反革命组织,其成员间的供述相互吻合,该组织的誓词、履历书,其成员的志愿申请书及组织发展情况的汇报信件等证据均收录在卷,足以证明该案事实,你说受到非人待遇,惨遭摧残,由于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亦不能认定。
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