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州市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州市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二组。
原审被告邓州市xx液化气站。。
再审申请人邓州市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组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二组、原审被告邓州市xx液化气站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6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代表人和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了书面协议,已妥善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再审申请人邓州市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组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邓州市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组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