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职工。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歌华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X栋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震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传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朝,被上诉人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星传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星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