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汤阴县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汤阴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暴某,河南岳都(略)事务所(略)。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暴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办理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豫龙幸福家园小区和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违反人防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幸福家园小区和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综合楼没有取得人防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违法为其办理、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没有建设相应的人防设施,也没有依法缴纳国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虽经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追缴,幸福家园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4.5万元,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分文未缴,造成国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流失x元。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办理、发放汤阴县豫龙幸福家园等开发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违反规定减收新型墙体材料费,并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后也没有对减收的新型墙体材料费进行追缴,共减收新型墙体材料费x.4元,给国家造成x.4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在汤阴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幸福家园未交的易地建设费被依法追缴,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被追缴4万元。相关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追回7892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汤阴县住(略),在办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且追回损失一百余万元,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办理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豫龙幸福家园小区和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违反人防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幸福家园小区和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综合楼没有取得人防部门审查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违法为其办理、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没有建设相应的人防设施,也没有依法缴纳国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虽经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追缴,幸福家园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4.5万元,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分文未缴,造成国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流失x元。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办理、发放汤阴县豫龙幸福家园等开发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违反规定减收新型墙体材料费,并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后也没有对减收的新型墙体材料费进行追缴,共减收新型墙体材料费x.4元,给国家造成x.4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在汤阴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幸福家园未交的易地建设费x元被依法追缴,汤阴县中原农机有限公司被追缴4万元。相关新型墙体材料基金追回7892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下午到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我在办理汤阴县豫龙幸福家园小区和汤阴县中原农机公司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这两个项目没有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重大损失;2006年至2010年间,我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因有人打招呼,违反规定,对部分工程减收新型墙体材料费,减收数额达50余万元。
2、证人关xx的证言,证实建设局、人防办、发改委、国土局联发了(2003)X号文件,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纳入建设管理程序,文件要求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之前须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我要求杨某某在办理许可证时按文件执行,建设项目没有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不能给他们办理许可证。
3、证人袁xx的证言,证实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审查人防审批手续,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不得办理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我要求审办股人员办理手续时要审查人防方面的手续。
4、证人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在政府召开人防手续协调会上,要求10月1日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时,要有人防审批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当时参加的人员有人防办主任孟x夫、建设局长郑x文和我、审办股长杨某某,由审办股负责审查。
5、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新型墙体材料费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建设单位来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符合办证条件的,股长杨某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建设工程的规模,核定其应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费的数额,然后建设单位到我这里开具汤阴县非税收入专用交款书,让其到银行指定帐户交纳,建设单位应该交多少都是股长杨某某定了以后跟我说一下数额,我按这个数额开交款书。
6、书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汤阴县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
7、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证明,证实汤阴县幸福家园没有按照要求建设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4.5万元,目前尚有105.5万元未交纳。中原农机有限公司综合楼,未履行人防义务迄今,该单位仍有10.5万元未交。
8、汤阴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汤阴县建设局、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汤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汤计(2003)X号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第X号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豫财办综(2008)X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9、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有关汤阴县部分房地产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交纳情况统计表及农机公司交款4万元收据。
10、汤阴县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证明,证实追缴幸福家园人防费x元,罚款x元;追缴顺鑫商住楼墙改费1120元;追缴东城商住楼X元,以上合计x元。
11、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证实杨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下午到检察院投案,并交待了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12、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职务、职责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汤阴县住(略),在办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致建设单位未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百余万元,并减收新型墙体材料费5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去检察机关投案,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被追缴一百余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之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王金柱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