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以“应定性为交通肇事,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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