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镇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镇江市X区发现者教育英才家教商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红勇,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荣,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1240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宝华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戴晓曦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