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庞某(庞某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张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提出离婚,庞某表示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庞某、儿子庞某由庞某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审判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志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