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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686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跃湘,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丙午,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某某于2009年2月5日向某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黄宝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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