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农科院原子能应用研究所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涌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群辉、汪白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生女孩李X(X年X月X日出生)由杨某自行抚育;
三、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座落于(略)房产及室内物品归杨某所有;座落于湖南省农科院JX栋X房房产及室内物品归李某所有;
四、杨某自愿给付李某经济补偿费20万元,在领取调解书时交付10万元及招商证券佛山营业部存折,余款x元在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涌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