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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沈某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被执行人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本院在执行刘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沈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某乙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法予以划拨被执行人沈某乙在银行的存款x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本金40万元、利息x元及案件受理费7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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