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被执行人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本院在执行刘某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沈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某乙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法予以划拨被执行人沈某乙在银行的存款x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本金40万元、利息x元及案件受理费7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
审判员王志新
审判员王进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