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X街X号。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实际办公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09年6月16日15时48分许,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员工驾驶牌号为沪x的大客车在锦绣路近世纪大道处行驶时,同案外人驾驶的牌号为沪x轿车发生碰撞,致乘坐被告车辆的原告张XX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案外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14,054.29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800元、误工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物损费5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61元,合计人民币84,991.29元。该款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742.09元,余款77,249.20元,被告应于2010年11月2日前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