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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锦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吴XX。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范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吴XX随被告范XX共同生活,原告吴XX自2010年11月起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吴XX18周岁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1月1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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