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程发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河南七星灿(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胡某某,女,56岁。
委托代理人:孔繁鹏,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高晓伟,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原告长葛市程发木业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某某不服工伤认定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原审长葛市程发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长葛市程发木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胡某某的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故上诉人长葛市程发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协调解决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其撤诉申请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长葛市程发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一、二审诉讼费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东亮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