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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卫科主任科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介绍贿赂罪被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8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解除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指定由本院管辖。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以株县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雅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莹担任记录。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谭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共计人民币19.4万元。其中介绍邓某铭(另案处理)三次向时任株洲市住房办主任的尹群辉(已判决)行贿共计人民币16.4万元;介绍张慧常向时任株洲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尹群辉行贿人民币1万元;介绍邓某铭向时任株洲市住房办建设科科长刘井军(已判决)行贿人民币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向尹群辉介绍贿赂部分:

1、2003年5月,邓某铭为感谢尹群辉帮助其成功分包到天台小区二期工程的部分工程,通过被告人谭某送给尹群辉一张内有10万元的农业银行卡,尹群辉予以接受,从而被告人谭某介绍贿赂人民币10万元;

2、2003年年底,邓某铭为了在承包天台小区二期土地开发项目过程中继续得到尹群辉的关照,通过被告人谭某在株洲市华天宾馆茶吧送给尹群辉人民币10万元,尹群辉只收受了其中的7万元,1万元以红包礼金的方式上交给原市住房办监察室,其余6万元个人予以收受,从而被告人谭某介绍贿赂人民币6万元;

3、2003年,尹群辉到日本考察学习,邓某铭知道后委托被告人谭某送给尹群辉4000元现金,尹群辉予以收受,从而被告人谭某介绍贿赂人民币4000元;

4、2007年3月,张慧常为开发株洲市神龙公园附近的土地,请时任株洲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尹群辉协调此事,委托被告人谭某送给尹群辉1万元,尹群辉予以收受,从而被告人谭某介绍贿赂人民币1万元。

二、向刘井军介绍贿赂部分:

2003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邓某铭为了感谢刘井军帮忙提供了贷款供其使用,通过被告人谭某在株洲市X区X路的“绿岛”茶馆送给刘井军人民币2万元,刘井军予以收受,从而被告人谭某介绍贿赂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被中共株洲市纪委传唤到案,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追诉前已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被告人谭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亦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明上述事实且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有:证人潘喜南、邓某、潘娟、陈贤义、潘小建、曹方平、王艳雪、林永涛、张正佳、行贿人张慧常的证言;行贿人邓某铭、受贿人尹群辉、刘井军的供述及辩解;(2010)株县法刑初字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天台小区二期工程开发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合作开发天台小区二期工程合同书;查询银行资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谭某亦有供述存卷,且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介绍贿赂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谭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雅玲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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