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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夏XX。

被告罗XX。

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铭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诉称,2011年5月9日,被告罗XX以在东江建房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利息为月息3%,二个月付息一次。但被告未能遵守约定,借款到期后虽经我多次催讨未能按期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20000元及利息6000元,合计26000元。被告辨称,借款属实,现因我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宽限还款期限。

经本院初步查明:2011年5月9日,被告罗XX以在东江建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同时约定,利息按月息3%,二个月付息一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在2012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夏XX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25000元整。

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铭航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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