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略)崔园村X号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安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某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