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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略)崔园村X号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安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某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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