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宁某某在茶馆喝茶时,与被害人刘××、兰××闲聊时,自称是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支书,骗称可以帮助二被害人租到土地,后伪造十里铺村吴××等十八名村民在土地协议上的签名,骗得刘××、兰××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收条、十里铺村委会证明、土地租赁协议、证人张××证言,被害人刘××、兰××陈述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宁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