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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XX诉被告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男,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庄XX,男,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日之前返还原告乐XX人民币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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