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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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杨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1998年至今任汝州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2007年12月至今任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副主任兼会计、出纳,户(略),住(略)。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6月30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某,河南科序(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黄某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身为汝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的被告人马某某和身为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杨某某预谋将上级拨付的公费医疗款通过向医疗单位拨款的方法套取私分。后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与汝州市X乡卫生院院长陈好杰(另案处理)、汝州市X乡卫生院院长常书宾(另案处理)、汝州市X乡卫生院院长安留战(另案处理)联系见面并说明拨款数额和应返回的数额。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在无原始单据和任何书面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拨付给汝州市X乡卫生院医疗费共x.20元,陈好杰与该医院副院长兼会计梁石磊(另案处理)在收到款后,按约定返还给杨某某共x元。而后,陈好杰、梁石磊商量并用虚假发票冲帐。赃款由杨某某、马某某二人分获。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在无原始单据和任何书面依据的情况下,杨某某先后拨付汝州市X乡卫生院医疗费共x元,常书宾与该卫生院会计桂振水(另案处理)收到款后,按约定返还给杨某某共x元。而后,常书宾、桂振水商量并用虚假发票冲帐。赃款由杨某某、马某某二人分获。2009年7月1日在无原始单据和任何书面依据的情况下,杨某某拨付汝州市X乡卫生院医疗费x元,安留战与该卫生院会计薄清立(另案处理)收到款后,按约定返还给杨某某x元。而后,安留战、薄清立商量并用虚假发票冲帐。赃款由杨某某、马某某二人分获。

2009年5、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授意被告人杨某某寻找虚假医疗单据报销。后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从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审核报销的公费医疗单据中取出张X、杨X的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x.20元和x.70元,制作汝州市公疗办报销凭证,经被告人马某某审核盖章后,杨某某将x.90取出给被告人马某某。赃款由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有。

200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列离休干部于X奇医疗费用x.60元,制作公费医疗报销凭证,伪造于X奇签名,报销后将x.60元非法占有。

2010年6月份,杨某某和马某某得知事情被汝州市审计局发现,即将侵吞、骗取的公费医疗款及无依据拨付给三个卫生院的公费医疗款共x.70元退回,上缴财政。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马某某认为自己在检察机关通知时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马某某不是本案犯意的发起者,也不是本案犯罪方法的策划和教导者,更不是贪污犯罪的指挥者,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积极筹措款项弥补国家损失,退回的数额已经超过自己的犯罪所得,无犯罪前科,悔罪程度很深,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某某是在马某某的授意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在犯罪中所得数额较少,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审计局发现有关问题后,即向汝州市卫生局领导汇报了虚报冒领x.90元和x.6元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卫生局领导让其到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无依据拨付94万元公费医疗款一事时,主动供述了贪污54万元的犯罪行为,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能够主动退还全部赃款,避免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预谋将上级拨付的公费医疗款通过向医疗单位拨款的方法套取私分。后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与汝州市X乡卫生院院长陈好杰(另案处理)、汝州市X乡卫生院院长常书宾(另案处理)、汝州市X乡卫生院院长安留战(另案处理)联系并说明拨款数额和应返回的数额。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在无原始单据和任何书面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拨付给汝州市X乡卫生院医疗费共x.20元,陈好杰与该医院副院长兼会计梁石磊(另案处理)在收到款后,按约定返还给被告人杨某某x元。后陈好杰、梁石磊用虚假发票冲帐。赃款由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二人分获。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在无原始单据和任何书面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拨付汝州市X乡卫生院医疗费共x元,常书宾与该卫生院会计桂振水(另案处理)收到款后,按约定返还给被告人杨某某共x元。后常书宾、桂振水用虚假发票冲帐。赃款由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二人分获。2009年7月1日在无原始单据和任何书面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拨付汝州市X乡卫生院医疗费x元,安留战与该卫生院会计薄清立(另案处理)收到款后,按约定返还给被告人杨某某x元。后安留战、薄清立用虚假发票冲帐。赃款由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二人分获。

2009年5、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授意被告人杨某某寻找虚假医疗单据报销。杨某某先后从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审核报销的公费医疗单据中取出张X、杨X的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x.20元和x.70元,制作汝州市公疗办报销凭证,经马某某审核盖章,杨某某将x.90取出给马某某,赃款由马某某非法占有。

200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列离休干部于X奇医疗费用x.60元,制作公费医疗报销凭证,伪造于X奇签名,报销后将x.60元非法占有。

2010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将审计机关发现的重复报销及虚报冒领公费医疗情况向汝州市卫生局局长邓X修作了汇报。2010年5、6月份,杨某某和马某某将侵吞、骗取的公费医疗款及无依据拨付给三个卫生院的公费医疗款共x.70元退回,上缴财政。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马某某供述

2009年5、6月份,因为本村姓马某家族准备印刷关于马某的书籍、资料需要一些钱,我就给汝州市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疗办)的负责人杨某某打电话,给她说:“我想印些书,你找些票据给我安排X、6万元钱。”她表示同意。2009年11月的一天,杨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单位不在,想给我送原来说的那部分钱。一会儿她开着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车到财政局楼下,我下楼上了车之后,她递给我一个牛皮纸档案袋并说:“这是给你安排的原来那钱,共x元。”我接过档案袋也没有说什么就上楼了。但是我知道这x元钱是公费医疗报销的费用。

在2008年底,上级财政部门下拨了八九十万元的残疾军人医疗费。不久,公疗办的杨某某在我办公室报材料时对我说:“咱们利用给医疗单位拨公费医疗款的机会,多给他们拨点款,然后让他们返还一部分,由我们支配办点个人私事。”我表示默认说:“你看着办吧。”这样杨某某就开始给乡镇卫生院进行拨款,杨某某具体给几个医疗单位拨款,拨几次款,每次拨多少钱我都不知道。只是杨某某每次给我钱时说,前几天给某某卫生院拨了一笔款,这是返还的钱。

套取的钱杨某某大概给过我四次,共有30万元。至于她分得多少公费医疗资金,我也不知道。杨某某每次给我钱的时间记不清了。我只记得第一次,杨某某在财政局楼下给我x元;第二次在财政局楼下给我x元;第三次在一高附近给我x元,当时我一个人去小屯镇办事,刚走到一高时她给我联系送这笔钱;第四次在财政局楼下给我x元。后来市审计局审计公费医疗办公室帐目时,共审计出违规拨付公费医疗款100余万元。杨某某打电话说让退款,我就个人拿出来60万元交给杨某某,由杨某某负责将此款上交公疗办帐户上。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2008年,我刚接任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副主任兼会计,有一天,在汝州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马某某的办公室,马某某给我说:“我给你转了90多万元离休老干部、伤残军人医疗费用,你找几个卫生院,让他们把钱取出来后,卫生院留一部分,返还给我一部分,留到你们公费医疗办公室一部分当做经费使用。”为了搞好和财政局社保科的工作关系,我就同意了。我就给马某某说:“行”。回去后,到中国银行进行了查询,这90多万元已经入公费医疗办公室的账了。这样我就在我关系比较好的卫生院中找了焦村乡、尚庄乡和王寨乡三个卫生院,从2008年至2010年元至4月底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截止到2010年4月底累计给焦村乡卫生院多拨43万多元,给王寨乡卫生院多拨36万多元,给尚庄乡卫生院多拨23万多元,共计100多万元。

我在给焦村乡卫生院多拨43万多元之前,就给焦村乡卫生院院长陈好杰说:“财政局的某个领导有笔款项,想从你们卫生院的账户上过一下,给财政局的领导取20万元剩下的钱你们卫生院留下”。陈好杰说:“行”。这样陈好杰在收到款后,他和会计梁石磊分二次给我20万元。

焦村乡卫生院给我们的第一笔x元,我收到钱后,给了马某某x元钱。又停了一段时间,焦村卫生院给了第二笔x万元,我接住钱后,不记得是在什么地方把这x元钱给了马某某。

我在给王寨乡卫生院多拨36万多元时候,就给王寨乡卫生院院长常书宾说:“财政局的某个领导有笔款项,想从你们卫生院的账户上过一下,给财政局的领导取20万元剩下的钱你们卫生院留下”。常书宾说:“行”。这样常书宾在收到款后,他分二次给我20万元。

王寨乡卫生院给我的二笔共计x元,我收住这二笔钱后,把这x元钱中的x元给了马某某。

我在给尚庄乡卫生院多拨23万多元时候,就给尚庄乡卫生院院长安留占说:“财政局的某个领导有笔款项,想从你们卫生院的账户上过一下,给财政局的领导取10万元剩下的钱你们卫生院留下”。安留占说:“行”。这样安留占在收到款后,给我10万元。我收住这笔钱后,把这x元钱中的x元给了马某某。

今年上半年汝州市审计局来审查公费医疗办公室的账目,发现问题后,为了不使国家受损失,我和马某某主动提出我们两个先拿出x元,退给三个卫生院,让他们先把窟窿弥补上,使国家免受损失。这样马某某拿出x元,我借款x元,退给卫生院x元。

我于2009年3月份找了一张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以于X奇的名义,虚构医疗费用共计x.60元,随后到尚庄卫生院找王X涛加盖了收费专用章,然后我自己制作了公费医疗报销凭证,并在上面伪造了于X奇的签名,将这x.60元公费医疗费用的有关手续报到市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将这x.60元公费医疗资金拨到公疗办的账户上,我就直接到中国银行广成西路分理处公疗办的账户上取出这笔钱,用于我自己日常开支了。

2009年7、8月份,财政局社保科科长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领导有一些医疗费没有条子需要报销,另外领导办事花了一些钱也没法处理,得7万多元,想让你解决一下。”正好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公费医疗报销票据从财政局审核完退回来了,我就想着从这里面撕两张票据,重复报销。一张报销单据的金额为x.20元,报销人为张X;一张金额为x.70元,报销人为杨X,钱报出来后,我给马某某打了个电话,说:“钱已经准备好了。”马某某说:“我在单位,你给我送过来吧。”我就到财政局的楼下,将装有x.90元现金的档案袋交给马某某。

2010年5月份,汝州市审计局审计汝州市财政局的账目,发现我重复报销这x.90元公费医疗资金的问题,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将我通知到福满楼调查有关情况,审计局的人说张X和杨X这两笔款不合理,得退回国库,并告知我数额。我回去后就给马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马某某说:“好,我知道了。”第二天,马某某打电话说给我送钱,我说我在单位。马某某到卫生局门口又给我打了个电话,我下去后,在卫生局门口,马某某将一个档案袋交给我,说这是退给国库的钱。马某某走后,我直接拿着档案袋到中国银行广成西路分理处,将档案袋里的现金缴到公疗办的账户上,然后就回单位了。

2、同案人供述

(1)陈好杰供述

2010年5月,汝州市审计局在审计汝州市公疗办帐目时发现在2008年、2009年无依据多拨给焦村乡卫生院公费医疗报销款43万余元。多拨的43万余元中有20万元分二次给了汝州市公疗办负责人杨某某,其余的23万余元用于卫生院的日常开支了。

这20万元现金给了杨某某之后,一直没有入帐。后来在从禹州市中西药采购供应站购药时,我给供应站经理沈X辉说让他开了购药发票,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还有一部分让汝州市同心医药公司业务员刘X忠给我帮忙找了一部分购药票,以上两笔一共凑够十万元左右。我让钟楼防保站的梁X清找人圆了一张建筑施工发票冲抵了12万元。

2010年5月,汝州市审计局在审计汝州市公疗办报销帐目时发现在2008年、2009年无依据多拨给焦村乡卫生院公费医疗报销款43万余元。审计局的郭X楠通知我让把这多拨的43万余元退回公疗办。后杨某某分三次给卫生院40万元,卫生院又拿出3万多元,由卫生院报帐员梁石磊上交到公疗办的帐户上了。

(3)梁石磊供述

2009年至2010年4月份,经我手共上报公费医疗资金x.40元,但实际拨下来x.60元,多拨的x.20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等钱拨下来后,我们院长陈好杰给我说这钱是从公疗办要来的,而且这钱随后还得通过公疗办的副主任杨某某给财政局的马某某10万元。2009年我和我们院长陈好杰分两次给杨某某送了20万元,每次10万元。

(4)安留战供述

公疗办在2009年多拨给我们卫生院的23万余元公费医疗款中,在第一次拨款15万元时,我取出10万元给了公疗办主任杨某某;在第二次拨款8万多元时,我和卫生院会计薄清立从中用假购药发票套取出来6万元,我们每人分得2万元钱,还分给杨某某和马某某各1万元。

公疗办无依据给我们卫生院多拨23万余元公费医疗款的事,在2010年5月份被汝州市审计局查处过。杨某某给卫生院23万元,让会计交到公疗办帐户了。

(5)薄清立供述

通过汝州市公疗办负责人杨某某给我们卫生院无依据多拨过两笔公费医疗款。第一笔是在2009年7月份,公疗办无依据多拨给我们卫生院15万元公费医疗款,后安留战让取10万元说给了杨某某;第二笔是大概在2009年12月份,公疗办无依据多拨给我们卫生院8万多元公费医疗款。

审计局让我们卫生院退回多拨的公费医疗款时,我给院长安留占汇报后,我直接从卫生院帐户上转到公疗办帐户上10万元现金,后杨某某又给了23万元,将13万元交到公疗办帐户上了。

(6)常书宾供述

2009年,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的杨某某给我院拨付分三笔拨付36.9万余元公费医疗款,杨某某要我院从她所说的拨付的36.9万余元公费医疗款中给她拿回去一部分钱,我院分别给她一次10万元、一次10万元、一次4万元,共三笔给她拿回去24万元。

2010年5、6月份,汝州市审计局审计出公疗办给我们卫生院所拨的上述这三笔共计x余元,属不合理拨款,要求全额退回公疗办的账户。就在我们卫生院退这x余元的同时,我给杨某某打电话说:“审计局叫退这36万余元的钱,你看你拿走的这部分钱咋办”她后来给卫生院退了36万元。

(7)桂振水供述

1997年7月担任王寨乡卫生院会计至今。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副主任杨某某无依据给我们王寨乡卫生院拨款36万余元,给杨某某套取24万元。后我们虚开了发票将帐走平。

到了2010年5月份,汝州市审计局对我们单位进行审计,发现了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给我们转的三笔款计款x元,是没有依据多拨的款项,要让我们全部退回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这样我和院长常书宾商量分二笔给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转款x元,第一笔转款x元,第二笔转款x元,总共从我们卫生院转给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x元。杨某某后又退给卫生院36万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于X现证实:其父于X奇没有报销医疗费x.6元。

(2)证人王X涛证实:公费医疗办公室的杨某某让我以于X奇的名义开了这张金额为x.60元的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票据,我把票据开好后,加盖了汝州市X乡卫生院收费专用章后,把这张票据交给了杨某某。至于杨某某是如何报销的我不清楚,这x.60元我没有领,我们汝州市X乡卫生院也没有领。

(3)证人梁X清证实:为焦村卫生院虚开建筑发票12万元,用于X波的身份证圆的发票。

(4)证人于X周证实:2009年秋天的一天,钟楼防保站的站长梁X清让其给焦村卫生院代开的一张发票。以其子于X波的身份证到尚庄乡地税所开了一张施工费的x元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

(5)证人焦X平证实:为焦村卫生院圆过一次发票,大约三万多元。

(6)证人杨X立证实:将一档案袋转交给梁石磊。

(7)证人刘X飞证实:和梁石磊一起到名吃一条街北头的柱子旁停下,石磊下去有点事,过了一会,梁石磊从香榭水郡那边过来,手里还提了一个档案袋,也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东西。

(8)证人倪X正证实:按照院长安留战的吩咐,制作虚假药品入库、出库情况。

(9)证人秦X欢证实:13张实物出库凭单上的药品药房就没有开过清单。这13张实物出库凭单有什么用途这也不清楚,当时是会计薄清立交待签字的。

(10)证人李X晓证实:2010年元月份,有价值十一万多元的药品实物出库凭单在没有核对的情况下就在上面签字了。实际上药房并没有取这些药品。这12张实物出库凭单有什么用途不清楚,当时是会计薄清立交待签字的。

(11)证人温X刚证实: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分三次给桂振水24万元。让武X杰和武X讲先后找二张发票,一张金额为x元,另一张金额为x元,合计x元。还开过一张x元的发票。

(12)证人武X讲证实:其为王寨卫生院圆发票情况。

(13)证人武X杰证实:与武X讲一起为王寨卫生院圆发票情况。

(14)证人邓X修证实:2010年5月底或6月初,杨某某到我办公室汇报市审计局审计公费医疗一事,当时市审计局审计组对部分公费医疗虚报冒领问题要求杨某明白,杨某汇报说:此款涉及三个人,马某某科长、王刚副局长和她本人。我听后要求立即退还本人款项,其他二人情况要向审计组立即说明情况。之后,杨某还了此款。

4、书证

(1)杨某某户籍证明。

(2)2007年12月24日中共汝州市卫生局委员会文件证实杨某某任职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实汝州市卫生局为机关法人。

(4)马某某的户籍证明。

(5)2008年1月19日中共汝州市X组织部批复通知证实马某某任职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汝州市财政局为机关法人。

(7)2001年6月25日汝州市审计局关于汝州市2009年度公费医疗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份及审计工作记录,证实2009年至2010年4月市公费医疗办无原始单据和任何书面依据给焦村乡卫生院、尚庄乡卫生院、王寨乡卫生院拨款情况。

市公费医疗办公室2009年3月份零报单据中,重复报销x.9元及虚报x.6元。

(8)2008年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收财政拨款94万元。

(9)杨某某经管的账页和凭证、单据证实2009年2月21日报销于X奇药费x.60元。

(10)现金缴款单证实马某某、杨某某退款情况。

(11)转汇凭证、发票等证实公疗办向焦村卫生院拨款情况、平帐情况及退款情况。

(12)银行帐、发票、汇款单等证实公疗办向尚庄卫生院拨款情况、卫生院平帐情况及退款情况。

(13)记账凭证、发票、信用社转汇凭证等证实公疗办向王寨卫生院拨款情况、卫生院平帐情况及退款情况。

(14)缴款书证实2010年6月28日汝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汇入汝州市财政局x.24元。

(15)荣誉证书证实马某某平时表现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骗取公费医疗款6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预谋后相互配合,套取公费医疗资金,没有主从之分,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马某某贪污社保资金一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马某某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及时到案如实供述其贪污罪行,其行为不符合关于自首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已全部退赃,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在审计局发现有关问题后,即向汝州市卫生局局长邓X修汇报了自己及马某某、王刚的虚报冒领行为,其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关于贪污94万元中的54万元一事,是杨某某在接到卫生局领导让其到汝州市检察院协助调查无依据拨付94万元公费医疗款一事时,主动供述了这一贪污犯罪行为,而当时检察机关尚未掌握这一情况,致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应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向其所在单位汝州市卫生局负责人如实说明情况,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杨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x.6元及马某某贪污x.9元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后两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可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检察机关向其调查公费医疗办公室无依据给焦村卫生院多拨费用问题时,主动供述其和马某某在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间,通过无依据给焦村卫生院、尚庄卫生院、王寨卫生院多拨款,套取公费医疗款54万元的事实,但杨某某当时已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供述的事实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其供述贪污54万元的行为即起诉书的第一项指控不能以自首论,但可认定属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在其行为被审计机关发现后,即全额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得数额、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自首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跃功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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