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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阎某某,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2008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欠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某欠原告阎某某7000元,由被告曾某某在2009年3月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阎某某支付5000元;

二、原告阎某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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