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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与鲁山县个体劳协清欠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臧幸辉,河南成胜(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山县个体劳协清欠办公室。

负责人:郭某某,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鲁山县个体劳协清欠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7)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于2010年9月16日移交本院审判监督庭。本院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臧幸辉,鲁山县个体劳协清欠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惠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

鲁山县人民法院(2007)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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