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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任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组织机构代码x-0。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宗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太平公司赔偿被盗损失x元。被告辩称同意在合同约定范围依法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系平顶山市一豪酒业经营部业主。2006年8月11日,原告任某某与平顶山市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联网报警用户合同。依据该合同,原告任某某委托该公司与被告太平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x元,后变更为x元。2007年2月18日,平顶山市一豪酒业经营部被盗,失窃烟酒价值较大。后原告任某某向平顶山市保安服务公司和被告太平公司索赔无果,引发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0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任某某支付保险金x元。

二、原告任某某放弃对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任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岳华锋

审判员甄松淼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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