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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无业。现住(略)-X号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无业,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孙喜艳,辽宁兴桓(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八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立志

审判员谢向荣

审判员高广明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华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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