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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战胜、原告刘某某称被告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3月21日将其烟炕强行拆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国,北京市雨仁(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称被告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3月21日将其烟炕强行拆除,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侯占梅

审判员张建国

代理审判员袁玲玲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候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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