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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甲、欧某某与曲某乙、曲某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执字第498号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曲某甲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

被执行人曲某乙

被执行人曲某丙

申请执行人曲某甲、欧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乙、曲某丙赡养纠纷一案,经查明:立案申请并不是曲某甲、欧某某本人提出,而是其女儿曲某莲代为提出的,且没有曲某甲、欧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曲某莲代为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明海

审判员张兆成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于昊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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