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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海现、王凤勤与再审被申请人武茂根、张继承、巩义市公路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317号

校海现、王凤勤:

你们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武茂根、张继承、巩义市X路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7日作出的(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受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你们就本案已向本院申请再审,并经本院审查完毕,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你们的再审申请。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对重复受理的本案审查程序予以终结。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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