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张X),男,41岁。因本案于2010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赵某某,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以谈朋友为名与被害人袁红琴结识,并谎称其贩卖假币的事实,取得袁×琴的信任。2010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袁×琴约至郑州市金水区X村一旅馆的X房间内,用白纸冒充假币卖给袁×琴,骗取袁红琴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琴陈述,证人程×明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且退赔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程某某诈骗人民币2万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程某某能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二虎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