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家朝。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民。
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