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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家朝。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民。

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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