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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XX在p河区X路X路交叉口西侧与被害人朱XX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厮打,马XX持砖头将朱XX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X陈述;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抓获经过、户籍及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履行完毕,据此应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菁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解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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