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4年1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千元;200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后使用该卡消费及取现金,自2008年5月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多次以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向被告人徐某进行催款,但其仍拒不归还,截至2009年3月,被告人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871.34元。
2008年3月,被告人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后使用该卡消费及取现金,自2008年12月起,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多次以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向被告人徐某进行催款,但其仍拒不归还,截至2009年6月,被告人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84.40元。
2008年3月,被告人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后使用该卡消费及取现金,自2008年5月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以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向被告人徐某进行催款,但其仍拒不归还,截至2008年12月,被告人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601.39元。
2008年3月,被告人徐某以其本人名义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后使用该卡消费及取现金,自2008年8月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以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向被告人徐某进行催款,但其仍拒不归还,截至2009年3月,被告人徐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269.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持卡人申请表,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卡催收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徐某户籍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向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许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