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女,1930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诉称,被申请人孙某系申请人的配偶,户籍地(略)。2002年7月23日失踪至今,虽经多方努力寻找,但均无音讯。2002年7月23日及2004年3月10日申请人曾经先后两次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报失踪。现为妥善处理被申请人的事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宣告其死亡。
经查,孙某,男,1928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徐某与孙某系夫妻。被申请人孙某于2002年7月23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该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材料、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及上海市X街X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3月5日在本院公告栏发出寻找孙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孙某下落不明逾七年,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材料、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及上海市X街X村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证明为证。申请人徐某作为孙某的利害关系人,其要求宣告孙某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尹力新
书记员周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