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县X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2。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飞龙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欣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