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扶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702号

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县X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2。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飞龙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欣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