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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扶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701号

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县X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2。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扶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潘某某于2008年3月19日在原告所属三井子信用社贷款1.5万元,月利率13.0725‰,借款合同约定2009年3月18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潘某某于200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贷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被告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飞龙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欣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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