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杨某乙诉被告杨某丙、第三人李某丁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原告杨某乙。

被告杨某丙。

第三人李某丁。

原告陈某、杨某乙诉被告杨某丙、第三人李某丁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杨某乙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其他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某、杨某乙负担。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