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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

被告李某丙。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建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丙杰由原告李某乙抚养,原告李某乙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某丙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李某丙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李某乙应予协助;

三、共同财产计小车一辆、空调一台、彩电一台、电动摩托车一辆,被告李某丙自愿放弃分割,概归原告李某乙所有,原、被告双方各持金器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所欠债务概归原告李某乙偿还;

五、被告李某丙的嫁妆即冰箱一台、床铺一张,被告李某丙自愿放弃,归原告李某乙所有;

六、原告李某乙自愿给付被告李某丙生活帮助费20000元,限原告李某乙在2012年5月22日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建良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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