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南召县X乡X村民代××在郭某某家帮其盖房子时,对一同干活的刘××、程××戏言:“郭某娃脸就像牛抵住了”。郭某某听到后与代××发生口角,并踢代××右肋部一脚,致其右侧第8、9、10、11肋骨骨折。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代××的损伤系轻伤。
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代××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代××的陈述,证人程××、刘××等人的证言及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不能理智对待,而是采用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郭某某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其判处管制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