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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31岁。

被告王某某,男,31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发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被告性格出暴、原告经常被虐待、已经无法忍受。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刺激。从2008年10月份一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0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16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2009年2月11日,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后,2009年8月5日作出了(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010年12月9日,原告杨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谅、和睦相处,共同构筑和谐的婚姻家庭。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打架、生气,且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2009年8月5日被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杨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生

审判员张宇

代理审判员李红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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