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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银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河南太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河南银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号楼三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太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三角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银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河南太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09年7月23日被告周某某欠原告河南银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人民币x元(大写壹佰伍拾伍万贰仟壹佰壹拾贰元整),由被告周某某分期付清,其中于2009年7月28日前支付x元(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壹佰壹拾贰元整),剩余x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于2009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月底前每月支付20万元整。如逾期,应按每期应付款项月息三分计息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河南太保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其他双清,互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8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河南银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志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霞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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