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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别名四X,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邓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地区医院住院部门口西边的空地上,使用自己携带的月牙型钥匙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安琪儿牌电动自行车锁捅开盗走,后在向他人出售赃物时被巡防队员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38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某某陈述、证人孟某、马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艳红

审判员李鹏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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