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燕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榆林市圣邦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庆保,系陕西正北(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燕某某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圣邦国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榆市劳仲案裁(2008)第X号裁决书未生效,现申请人燕某某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榆市劳仲案裁(2008)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