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会同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某某,男,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略)。
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被告申绍云,男,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某某、申绍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不影响他人的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黄某婷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