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荥阳市X路东段宿舍内,乘失主马某某、李某某熟睡之际,分别盗窃马某某现金630元,盗窃李朝辉现金960元,共计1590元。被告人付某某现已将现金全部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失主陈述,退赃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