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81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襄城县X乡X村崔XX家中,二人因恋爱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持刀将崔XX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崔XX的伤属轻伤。认为被告人陈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XX的陈某、证人刘XX、崔广X、陈X的证言、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及病历、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西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志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