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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郭某某、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35岁(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32岁(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全弟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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