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邓州市电业局与被上诉人尹某某、高某甲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邓州市电业局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邓州电业局委托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尹某某、高某甲及其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退还给上诉邓州市电业局。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