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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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某某,女,40岁,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底,被告人敖某某以丈夫车祸死亡,再嫁人为由,经他人介绍,骗取夏邑县X镇X村任大壮人民币x元,而后逃跑。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敖某某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自觉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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