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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因与杨某丙、袁某戊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栓,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戊,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己,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内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丙、袁某戊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徐海洲,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丁、魏栓,被上诉人袁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某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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